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黃淑美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黃淑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淑美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侯明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惠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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