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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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六О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