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九九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張美秀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佰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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