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楊逸麒
被 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拾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