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楊逸麒
  被   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拾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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