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東南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