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另查併辦意旨核與本件起訴事實為同一犯罪事實,而被告本件被訴犯行既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即與併辦部分無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併辦部分又未經起訴,本院自無從加以審酌,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