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美惠 原告 王亞綺 被告 陳清鑫
陳清奇 陳吳滿玉 陳明志 林明和 林聰明 古育誌
余萬興 黃美玉 楊清源 陳昱有 張清順
林寶蓮
羅順福 陳柏弦 陳祺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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