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籍過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范武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開泰 間請求房屋稅籍過戶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表明欲請求被告為何特定行為,如請求辦理房屋稅籍過戶請予以表明、並陳明房屋之門牌號碼)。
二、被告莊開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