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康自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煥文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移轉買賣標的物之土地,請表明該土地之地號,並提出該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陳煥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