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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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03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告 邱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原告得收取連續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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