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4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禮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裕侑 間給付頂讓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23萬500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2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