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423號
上訴人 李秉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北簡字第一○四二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