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12,465元,應徵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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