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更(一)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
韓銘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前段、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公共危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