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15│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日││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94.11.30│94.11.30│94.09.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996號│第996號│337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79號│95年度訴字第1279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5.30│95.05.30│96.08.2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79號│95年度訴字第1279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6.19│95.06.19│96.11.12│├─┴─────────┼──────────┼──────────┼──────────┤│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字第140號│字第140號│17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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