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34號
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堅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保留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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