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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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中生
被   告  黃昱翔
       黃健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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