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小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1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藍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62元,及其中19,594元
自9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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