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35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國楨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謝崇海 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