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童皪萱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童皪萱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7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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