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童皪萱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童皪萱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7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