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附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附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一雄 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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