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共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星期四)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十一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