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九號
原告金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分別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被告甲○○、戊○○部分)、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被告乙○○部分)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原係原告之員工,擔任業務代表,負責汽車銷售及向客戶代收車款、保險費、領牌費等業務。詎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先後代原告向客戶 江桑田張凱智虹九九企業有限公司順鑫家電興業有限公司等收取車款,合計達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五萬四千六百三十四元,竟未依規定繳交原告入帳,而予以侵占入己,屢經催促其出面解決,卻置之不理。又被告戊○○、乙○○為被告甲○○之職務上保證人,保證被告甲○○需恪遵一切法令規章,倘有虧欠公款、侵占毀損財物等情事,願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依侵權行為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前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訂購合約書、銷售新車作業程序表影本各四份、發票影本八份、保證書影本一份。
乙、被告方面:被告三人均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並認諾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訂購合約書、銷售新車作業程序表影本各四份、發票影本八份、保證書影本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認諾,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時,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對於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認諾,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雖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不待其聲明,應逕依職權宣告之,附此敘明。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