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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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予貞 (原名黃妤
蓁、 黃美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