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4197號),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吊飾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1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4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CHANEL」之吊飾1只,係屬於被告所有,且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第8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CHANEL吊飾1只為仿冒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197號偵查卷宗第22頁);又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4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上開仿冒CHANEL商標之吊飾1只確屬被告所有且於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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