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66號
原 告 王平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俊雄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
200元(計算式:本票2紙票面金額1,090,000元-原告主張剩
餘之債權額382,800元=70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