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秉泓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婉莉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