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9號上訴人 張明輝 上訴人與 王慧玲 因100年度訴字第1269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19,90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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