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69號原告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
丁○○被告元加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董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