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76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78-ND-66475-4││1│1000││││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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