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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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甲○○
號9樓乙○○丙○○
號4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碼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一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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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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