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佳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代理人 李藍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沈士亮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誠億附表: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佳豐汽車股份有│華南銀行花蓮分│106年2月28日│9,450元│ND0000000│00000000│││限公司│行││││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