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債權人台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代理人 張宏暐 債務人 沈祝慧 債務人 陳大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至清償日,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沈祝慧邀陳大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1年6月11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7年05月11日及本金$402,047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