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葉家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另審酌本案受刑人所犯為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罪質相異,並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態樣、犯罪期間相近有重疊、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罰金刑部分,依法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1日││││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2條第4項│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10月5日至106年│106年10月9日││││10月10日│││├───────┼───────────┼───────────┤下││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63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27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748號│107年度簡字第413號│││事實審├───┼───────────┼───────────┤空│││判決│106年12月26日│107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748號│107年度簡字第413號│││判決├───┼───────────┼───────────┤白│││判決確│107年2月22日│107年4月10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