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
事實
一、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起在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通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予客戶及收取貨款之業務,基於業務之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客戶應繳交與嘉通公司之各如附表所示貨款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吞入己供己花用,而未將所收取之貨款繳回嘉通公司,其侵占之金額共計達新臺幣(下同)五十九萬二千七百四十五元(起訴書誤載為六十萬二千七百四十五元),嗣經嘉通公司派員與客戶對帳後,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嘉通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右揭犯罪事實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公司職員丙○○及證人即嘉通公司客戶金城影視社負責人丁○○、彩虹錄影社負責人己○○、國檳企業影視有限公司負責人甲○○○、天發影視城負責人乙○○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被告書立之同意書、切結書及本票各一紙(均影本)附卷可稽,應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查被告戊○○為嘉通公司業務員,負責送貨予客戶及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公訴人所指被告於八十八年底及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月初止亦涉侵占犯行部分,經查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而本院所查得證據亦無此部份犯行,且告訴所指亦未指涉九十年部分犯行,惟公訴人此部份與前揭原起訴經本院裁判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及其品行、智識程度、侵占所得金額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據,其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科刑程序之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附表: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地點│客戶名稱│侵占金額(││││││新臺幣)│├──┼───────┼──────────┼───────┼─────┤││八十九年一月一│臺北市○○區○○街二│冠祥影視社│六萬八千一││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0號││百九十元│││四月二十三日止││││├──┼───────┼──────────┼───────┼─────┤││八十九年四月二│臺北市○○區○○路四│新麗影視社│五萬六千零││二│十三日起至八十│0七號一樓││三十五元│││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八十九年四月二│臺北市○○區○○○路│國檳企業影視有│三萬六千九││三│十三日起至八十│二段三九之五號│限公司│百三十五元│││九年七月二日止││││├──┼───────┼──────────┼───────┼─────┤││八十九年四月二│臺北市○○區○○路三│天發影視城│九萬五千八││四│十三日起至八十│十八號││百九十元│││九年七月二日止││││├──┼───────┼──────────┼───────┼─────┤││八十九年四月二│臺北市○○區○○路五│禾和股份有限公│十三萬四千││五│十三日起至八十│三五之七號│司大直店│一百一十元│││九年七月十六日││││││止││││├──┼───────┼──────────┼───────┼─────┤││八十九年四月二│臺北市○○區○○街四│彩虹錄影帶店│十萬零五百││六│十三日起至八十│十八之一號││六十元│││九年九月十七日││││││止││││├──┼───────┼──────────┼───────┼─────┤││八十九年四月二│臺北市○○區○○○路│海洋視聽企業社│一萬九千二││七│十三日起至八十│六段一二四號││百零五元│││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八十九年四月二│臺北市○○區○○路一│大姆指錄影帶店│一萬六千二││八│十三日起至八十│二二號一樓││百六十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八十九年五月二│臺北市○○區○○街五│禾和股份有限公│三萬二千七││九│十九日起至八十│百巷一號│司吳興店│百二十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八十九年六月二│臺北市○○區○○路一│金成影視社│三萬二千六││十│十六日起至八十│四八號一樓││百九十五元│││九年七月二日止││││├──┼───────┼──────────┼───────┼─────┤││八十九年六月三│臺北市○○區○○街四│廣合影視社│一百四十五││十一│十日│九0號││元│├──┼───────┼──────────┼───────┼─────┤│合計││││五十九萬二││││││千七百四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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