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度訴字第二六七七號
原告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千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CHARTERCONCEPTINVESTMENTLIMITED(下稱智加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向原告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諦公司)訂購超細樓梯布,顏色有丈青色、黃色及白色三種。原告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委由被告千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進公司)染整,數量為丈青色三0九五一.八kgs、黃色三四三.二kgs、白色五一二.五kgs,原告要求染色牢度為四級,被告公司嗣於九十年四月間將染整完成之布料交予原告,原告再交給智加公司。詎訴外人智加公司於九十年通知原告上開布料製成之泳衣有嚴重褪色之問題,顧客要求退貨及索賠美金九萬七千六百七十四元,經測試鑑定後上開布料在水洗色、耐水色及耐海色牢度均不符合一般商業性之合格標準,原告遂於九十年八月一日通知被告上情。惟被告回覆稱其無能力處理此事,要原告自行處理,原告不得已賠償智加公司美金七萬五千元,故原告損失額共計二百五十九萬二千七百五十元(即美金七萬五千元),爰起訴請求被告公司賠償上開金額之損失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二百五十九萬千七百五十元、㈡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公司固然有委請被告公司從事布料染整之工作,惟被告公司於九十年三月間為千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千造公司)所合併,現已停業,故對於染色有瑕疵乙事並不清楚,原告應向千造公司求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訴外人智加公司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向原告宏諦公司訂購超細樓梯布,顏色
有丈青色、黃色及白色三種,原告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委由被告千進公司染整。
㈡被告公司所染整之布料經測試鑑定後,發現在水洗色、耐水色及耐海色牢度均
不符合一般商業性之合格標準,原告遂於九十年八月一日通知被告上情,被告回覆稱其無能力處理此事,要原告自行處理,原告賠償智加公司美金七萬五千元,折合新臺幣二百五十九萬二千七百五十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㈠原告與被告就系爭布料染色所約定之牢度為何?㈡被告辯稱原告應向千造公司求償有無理由?㈠原告主張其委由被告染整布料時,在打色單上註明牢度須四級,被告依據打色
單調配顏色後,再交由原告確認,調配顏色時須同時顧及牢度,原告確認無誤後再填製染整單交由被告染色之事實,經原告提出之打色單影本一份可稽。而證人 古正達 到庭證稱:我於八十八年至九十年初在千進公司擔任經理,現在千造公司任職,本件是原告委由千進公司進行布料染色,我們依據原告之染整單染色,染色牢度分為一級、四級、剪接三種,倘染整單上特別註明牢度種類,我們就會依其要求進行染色,因為本件訂單上並未約定牢度種類,所以我們以一般染色製作,原告將打色單交給化驗室配色,我並未經手打色單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知,原告將有註明四級牢度之打色單交給被告公司之化驗室調配顏色,化驗室依據其顏色、牢度調配完成後,交由原告確認,原告認可後,即將染整單交由被告公司進行布料染色,由於染整單上並未註明牢度種類,故被告公司並未以四級之牢度進行染色,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打色單上有註明四級牢度,而被告主張染整單上並無註明牢度,以致有所爭執。查原告將有註明牢度之打色單交給被告公司配色,被告公司之化驗室進行調配顏色時,須同時顧及牢度要求之情,亦為證人古正達到庭證稱屬實(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故被告公司化驗室調配顏色完成時,已知原告對於牢度之要求,嗣由被告公司業務部門染色時,不論實際上係由原告或化驗室連繫,基於化驗室與業務單位同屬於被告內部單位,原告已向被告公司化驗室表示其牢度要求,被告公司之業務單位亦應為相同之處理,至於被告公司之化驗室、染色部門分工時未能交待清楚所造成之不利益,自不能由原告承擔,被告以染整單上並無註明牢度,即辯稱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牢度之約定云云,自難採認。況且,縱令被告辯稱雙方並無牢度四級之約定屬實,惟原告將染色後之布料交給智加公司,製作為泳衣後發生嚴重褪色之現象,經原告送請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測試鑑定後,認為:「此測試在水洗色牢度、耐水色牢度及耐海色牢度之試驗結果不符合一般商業性之合格標準,其餘之測試結果均符合一般商業上之合格標準。」;另香港公證檢驗公司(INTERTEKTESTINGSERVICESHONGKONGLTD)亦認為:「泳褲和深藍色的上衣樣品在清水和海水的牢度測試中失敗。深藍色、黃色相間,深藍色、白色相間及黃、白色相間的上衣樣品在清水和海水的測試中失敗,並且會自我污染,樣品上衣在清水的測試及加氯的游泳池水的牢度測試中失敗。樣品白色衣在日光牢度的測試失敗。其他性能測試符合買主的要求。」,此有測試鑑定報告影本二份附卷足憑,是被告所為染色牢度縱未達四級之標準,亦未符合一般商業標準對於牢度之要求,原告主張被告染色牢度未達正常標準,尚有所據,堪以採信。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被告為原告完成布料染整之工作,而由原告給付報酬,核其性質,應屬承攬契約。次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交付布料予被告千進公司進行染色,嗣將染色完成之布料賣予智加公司製作泳衣,惟發生嚴重褪色,因此賠償償智加公司美金七萬五千元(依賠償時之匯率一美金三四.五七新臺幣計算,相當於新臺幣二百五十九萬二千七百五十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電匯證實單影本一份在卷可憑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之損失,為有理由。至於被告雖抗辯其公司已為千造公司所合併,原告應向千造公司求償云云,並提出會議紀錄影本一份為證。惟原告委由被告進行布料染色,業經證人古正達到庭證稱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故本件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宏諦公司與被告千進公司,而被告所提出之會議紀錄影本一份,僅表示被告公司有與千造公司合併之決議,惟被告公司尚未踐行合併程序,迄未辦理解散登記,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經(九一)中辦三管字第0九一三0八六六六五0號書函及所附變更登記事項卡二份可稽,可知其合併程序仍未完成,被告公司尚未消滅,其權利義務自難由千造公司承受,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理由。
五、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其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