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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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家康即汪哲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99、4592號、100年度偵緝字第329、3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汪家康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貳月、伍月、伍月、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汪家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四時四十八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四段三0六巷一一0號,利用網際網路以賣家帳號「hope00000000
」登入雅虎拍賣網站,刊登出售「華碩三年保套裝電腦附正版軟體」之不實拍賣訊息,適① 王智勇 於同年十月五日,瀏覽上開網頁後陷於錯誤,於同日九時五十分許,依汪家康所發之得標信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三百十元至汪家康不知情之胞弟 史家欣 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台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汪家康再要求史家欣將款項領出交其使用;嗣王智勇因遲未收到商品,始發覺受騙,報請警方處理而經循線查獲上情。另汪家康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九月間,利用網際網路上網連結OC拍賣者天堂網站(即超頻者天堂網站),以賣家帳號「阿優威」,刊登販售電腦3C等電子產品之虛偽訊息,並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適② 楊承縣 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三十一分許,在其嘉義縣民雄鄉豐收村好收二三六號住居所,上網瀏覽汪家康在上開網頁所刊登販售『二手主機板』之不實拍賣訊息而陷於錯誤,於翌(二十四)日十時五分許,匯款一千八百元至汪家康所有之京城商業銀行安和分行(以下簡稱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③ 曹景皓 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大肚區(改制前為臺中縣○○鄉○○○路○段○○○號住處,上網瀏覽汪家康在上開網頁所刊登販售『華碩牌筆記型電腦』之虛假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撥打汪家康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汪家康聯繫,而於同(二十四)日十三時三十九分許,依汪家康指示匯款二萬元至汪家康上開京城銀行帳戶內;④ 李信毅 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十九時許,在彰化市○○路五十二之一號住居所,上網瀏覽汪家康在露天拍賣網頁所刊登販售『華碩牌5820TG型筆記型電腦』之不實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撥打汪家康在該網站所留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號市內電話」,雙方於電話中議定價格為二萬二千元後,李信毅即下標購買,再於同(二十六)日十九時三十分許,依汪家康指示以其母親 陳美津 帳戶匯款二萬二千元至汪家康上開京城銀行帳戶內。嗣上開款項於匯出後均旋遭汪家康提領一空,而楊承縣、曹景皓、李信毅等人因遲未收到商品,始發覺受騙,於報請警處理後,經警方循線查獲上情。再者,汪家康又意圖不法所有,於一00年三月十日某時許,利用網際網路以暱稱「BB趴拉巴巴」登入「仙境傳說」網路遊戲後,透過線上網路密談,向化名「*~Mr.T~*」之⑤ 董廷峻 佯稱要以五千元出售寶物「刺客王卡片」等語,並將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其所有中華郵政公司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知董廷峻供聯繫與匯款,待雙方於電話中談定交易後,汪家康即於同日十九時三十三分許,在『16888寶物交易網』刊登寶物卡拍賣供董廷峻下標;董廷峻依指示將五千元匯入汪家康上開郵局帳戶後,嗣因遲未收到前揭寶物卡,且亦無法聯繫汪家康,始知受騙而報警,經警方人員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及王智勇、楊承縣、曹景皓、李信毅、董廷峻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汪家康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之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王智勇於警詢、偵查之指訴、告訴人楊承縣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曹景皓於調查站及警詢之指訴、告訴人李信毅於警詢之指訴、對於告訴人董廷峻於警詢、偵查之指訴、證人史家欣於警詢之證述。
(二)雅虎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史家欣在中華郵政公司台南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告汪家康在京城銀行安和分行開戶資料與客戶存提紀錄單、告訴人楊承縣提供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曹景皓台中銀行帳戶之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內頁、告訴人李信毅提供之銀行轉帳明細、告訴人楊承縣與被告所使用之阿優威賣家帳戶間之往來電子郵件內容、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與雙向通聯紀錄、00-0000000市內電話之通聯紀錄、超頻者天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賣家「阿優威」註冊資料與登入IP資料、「阿優威」登入IP查詢資料、露天拍賣帳號「d569987」申請資料、被告中華郵政公司台南安南郵局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董廷峻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6888寶物交易網賣家聯絡方式與交易資料。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揭五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素行、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被害人王智勇、楊承縣、曹景皓、李信毅、董廷峻受害事實,依序宣告),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書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附錄犯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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