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國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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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國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貿字第2號原告揚昇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王維德
林巧婷 郭慧婕 被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
陳建丞 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武凱葳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國貿 字第 2 號裁定(102.05.24)[和解]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國貿 字第 2 號判決(102.06.0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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