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補償損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8號上訴人即原告立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華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101年度訴字第1388號補償損失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4,833,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