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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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涓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李昆南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