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072號)
(一)債務人湯麗娟於民國97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210,00
0元,約定自民國97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02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17日止累計119,018元正未給付,其中114,037元為本金;4,597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湯麗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05日止累計117,781元正未給付,其中109,661元為消費款;6,630元為循環利息;1,4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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