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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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郭豐鑫 法定代理人 郭豐宗 原告 潘碧玉
郭星辰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石雅妤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被告 林逸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許瑜容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