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時固據提出債權清冊,然其所稱各債權之性質、發生原因、時間、數額是否真實存在,尚屬不明,且為相對人所否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正其對相對人有特定債權存在,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事實之證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