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放戶交易查
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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