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30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劉梅桂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劉梅桂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繳至98年2
月份之管理費)
二、聲請人同意發函給鄉公所,索取台中縣龍井鄉公所86年2月
15日八六台中縣龍鄉建字第2212號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的相關文件(文件中應附上山海觀公寓大廈管委員會發文申
請函及鄉公所回函正本文件),取得後並將上開資料正本交
給相對人,俟相對人收到聲請人上開資料後,即將上開金額
交由聲請人收取)。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