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林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薛美華 於民國98年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8年6月22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9年3月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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