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法定代理人乙○○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代理人 邱請凱 住送達代收人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黃倪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F0~T48┌──────────────────────────────────────────────────┐│股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持有人││號││││││戶號│├─┼───────────────┼──────────────┼────┼───┼────┼───┤│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股票│壹│玖│14715│├─┼───────────────┼──────────────┼────┼───┼────┼───┤│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股票│壹│玖拾柒│41003│├─┼───────────────┼──────────────┼────┼───┼────┼───┤│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股票│壹│肆拾肆│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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