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碧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自111年7月25日算之依據何?併提出其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盧碧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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