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14號
上訴人 許益逢
被上訴人 許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韶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14號
上訴人 許益逢
被上訴人 許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