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
原告 徐孟廷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
被告 張恒豪 (已歿)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張恒豪被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1紙在卷可稽,本院乃以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