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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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

原告 徐孟廷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

被告 張恒豪 (已歿)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張恒豪被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1紙在卷可稽,本院乃以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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